鹰潭市公安局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民意、集思广益,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鹰潭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之规定,现就《鹰潭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理条例(初稿)》拟定的部分条款举行听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0年4月下旬。 (二)地点:鹰潭市公安局。
二、听证事项
对鹰潭市公安局组织起草的《鹰潭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理条例(初稿)》拟定的以下条款进行听证:
(一)对拟规定第六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对拟规定第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对拟规定第七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给经营者造成损失是否应予补偿;如果补偿,补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对拟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及处罚数额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是应邀参加听证会、围绕听证内容发表意见的人员。听证参加人在申请参加听证会时,对听证事项应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参加人。
四、报名及产生方式
(一)报名方法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鹰潭市公安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报名时间、地点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4月27日(节假日接受电子邮件申请)。
(三)报名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遵循公正、公平的态度,能够就听证事项客观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3.能按时全程参加会议,遵守听证会纪律。
(四)名额及构成
本次听证会拟定听证参加人15-20人,由公开征集和组织机关邀请的方式产生。公开征集的听证参加人8-10人,由组织机关根据所持观点、报名顺序、行业特点等从报名人员中选取;听证参加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代表等人员由组织机关邀请。
五、其他事项
(二)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所有申请人为听证参加人。 (三)听证会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俞鹍; 联系电话:0701-6695985; 邮箱:ytsgajzazd@163.com。
附件:1.鹰潭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理条例(初稿) 2.鹰潭市公安局立法听证会申请表 鹰潭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
鹰潭市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管理条例(初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应当遵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共同参与、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教育、供销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区(市)城市建成区;
(二)文物保护、保存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工厂、矿山、山林、绿地、殡仪馆、墓区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八)桥梁、地下空间;
(九)市、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各项区域的具体实施范围,由贵溪市人民政府、月湖区人民政府、余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辖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拟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布。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本条例实施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回,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烟花爆竹单位的布点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第八条 遇有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及时公告。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开展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的宣传工作。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物业服务公司应当书面告知业主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宾馆、酒店、婚庆、殡葬等服务业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燃放烟花爆竹提供服务,对其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至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销售的区域内或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刑事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宾馆、酒店、婚庆、殡葬等服务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焰火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受到处罚的,相关信息计入其社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九条 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平安鹰潭 |